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4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三菱國際企業│台灣中小企業│94年1│283,500│AR0252││││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竹東分行│月15日│元│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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