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隆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總全發企業有限│合作金庫銀行竹北│93年12月10日│414,628元│ST0000000││││公司 曹木興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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