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吳盛賢
邱双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吳佳鴻 訴訟代理人 劉秀美 被告 吳盛營
吳瑞珠 吳盛財 吳盛錦 吳盛英 (兼吳 劉金妹 之繼承人) 吳建岳吳家棟 (兼吳劉金妹、 吳承圍 之繼承人) 劉峻言 劉鳳妹 (即吳承圍之繼承人) 吳芳蘭 (即吳承圍之繼承人) 吳玉蘭 (即吳承圍之繼承人) 吳美玲 (即吳承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7,075,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304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57,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價值│││(苗栗縣○○鄉○○○段)│(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45│8,556.80│ 吳邱双妹 │2,200元│8,556.802,2005564/19040=5,501,160│││││5564/19040│││├──┼────────────┼──────┼────────┼──────┼────────────────────┤│2│646│981.05│吳邱双妹│2,200元│981.052,2001/3=719,437│││││1/3│││├──┼────────────┼──────┼────────┼──────┼────────────────────┤│3│647│6,259│吳盛賢│2,200元│6,2592,2004173/19040=3,017,929│││││4173/19040││││││││││├──┼────────────┼──────┼────────┼──────┼────────────────────┤│4│648│844.14│吳盛賢│4,000元│844.144,0001/6=562,760│││││1/6│││├──┼────────────┼──────┼────────┼──────┼────────────────────┤│5│649│1,483.21│吳盛賢│2,200元│1,483.212,2001/6=543,844│││││1/6│││├──┼────────────┼──────┼────────┼──────┼────────────────────┤│6│650│3,360.91│吳盛賢│2,200元│3,360.912,2001/6=1,232,334│││││1/6│││├──┼────────────┼──────┼────────┼──────┼────────────────────┤│7│651│3,805.42│吳盛賢│2,200元│3,805.422,2004173/19040=1,834,876│││││4173/19040│││├──┼────────────┼──────┼────────┼──────┼────────────────────┤│8│672│1,136.23│吳盛賢│4,000元│1,136.234,0001/6=757,487│││││1/6│││││││││││││││││├──┼────────────┼──────┼────────┼──────┼────────────────────┤│9│747│1,118.65│吳盛賢│2,200元│1,118.652,2001/6=410,172│││││1/6│││├──┼────────────┼──────┼────────┼──────┼────────────────────┤│10│748│533.31│吳邱双妹│2,200元│533.312,2001/3=391,094│││││1/3│││├──┼────────────┼──────┼────────┼──────┼────────────────────┤│11│749│1,038.18│吳邱双妹│2,200元│1,038.182,2001/3=761,332│││││1/3│││├──┼────────────┼──────┼────────┼──────┼────────────────────┤│12│751│252.39│吳邱双妹│2,200元│252.392,2001/3=185,086│││││1/3│││├──┼────────────┼──────┼────────┼──────┼────────────────────┤│13│752│702.25│吳邱双妹│2,200元│702.252,2001/3=514,983│││││1/3│││├──┼────────────┼──────┼────────┼──────┼────────────────────┤│14│753│447.69│吳盛賢│2,200元│447.692,2001/6=164,153│││││1/6│││├──┼────────────┼──────┼────────┼──────┼────────────────────┤│15│754│353.17│吳盛賢│2,200元│353.172,2001/6=129,496│││││1/6│││├──┼────────────┼──────┼────────┼──────┼────────────────────┤│16│758│476.53│吳邱双妹│2,200元│476.532,2001/3=349,455│││││1/3│││├──┼────────────┴──────┴────────┴──────┴────────────────────┤│合計│17,075,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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