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邦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邦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邦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不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固曾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前揭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然依上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4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受刑人吳邦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11月19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年度案號│73、4328號│73、4328號│73、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正)│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82號│││⒉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12月25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1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年度案號│73、4328號│73、4328號│73、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正)│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82號│││⒉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1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年度案號│73、4328號│73、4328號│73、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正)│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82號│││⒉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3月2日│106年3月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字第2521、2672、26││年度案號│73、4328號│73、4328號│73、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上訴字第55││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正)│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台上字第41││││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52號(上訴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82號│││⒉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8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1、2672、26│字第2004號││年度案號│73、43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07年度訴字第1044││事實審││2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8年3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107年度訴字第1044││││52號(上訴駁回)│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31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⒈雲林地檢107年度│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執字第3882號│字第1610號│││⒉編號1至1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