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號
109年度訴字第49號109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馨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1
5號、第7482號、第7929號、第10810號、第10811號、第1081
2號、第10813號、第10814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885號、第7229號、第14836號)暨追加起訴(107年度調偵字第9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546號、第14674號、108年度偵字第1209號、第2885號、第3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馨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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