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6號上訴人 吳廬生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被上訴人臺南市鹽水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煌男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7,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施介元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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