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務人 張瑞珍 債務人 張瑞蘭 債務人 張吳玉珠 債務人 張峰毓 債務人 張富美 債務人 張櫻薰 債務人 張靜穎
一、債務人張吳玉珠、張峰毓、張富美、張櫻薰、張靜穎應於繼承第三人 張春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瑞珍、張瑞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