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上訴人 陳嚴瑞嬌 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趙常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