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號上訴人 王雲潭
王金鎮 王萬見 王文夫 王風 王文傳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鼎桂公 」、「 王萬德 」、「金王火」之記載,應更正為「 鼎珪公 」、「 王萬得 」、「 王金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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