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趙發新 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區○○○路○號原告與被告 蔡岳霖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8,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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