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陳上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告 楊金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前段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506⑴部分面積8088平方公尺」之記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506⑴部分面積8.8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