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國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簡字第7號

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管局 陳之彥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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