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楊清鑫
楊麗芳 被告 楊湖 却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訴字第2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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