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上列被告丙○○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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