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下水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下水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下水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200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6月1日繳納現金20萬元及丙○○於97年3月5日繳納現金200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0萬元及200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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