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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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士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士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附表所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品,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認為分別屬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件在卷。因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附表編號毒品名稱、數量偵查案號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編號1號驗餘淨重0.35公克,編號2、3、5號驗餘淨重4.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6公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7號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11.95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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