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4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原告 黃少強
呂淳安 被告 黃以晴 上列被告黃以晴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3號),經原告黃少強(113年度附民字第741號)、原告呂淳安(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