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倧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倧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倧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在卷可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2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隔約1個月,再依其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2罪,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8日│108年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36號│毒偵字第56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事實審││357號│814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8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判決││357號│814號││├────┼────────┼────────┤││判決│108年4月2日│108年9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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