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87號聲請人 李寶菜 相對人 董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附表之錯誤雖非出自法院之過失,而係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之內容錯誤,惟法院實際上審判之標的係同一筆不動產上之同一筆抵押權,應屬當事人訴訟文書書寫錯誤所導致之判決
主文顯然錯誤,是參照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爰准許其更正,並裁定將原判決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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