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傷害部分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本案關於傷害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傷害部分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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