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訴訟代理人 黃佩瑩
羅大 兼被告 洪誌遠 被告 陳泰安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奕帆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