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瑞君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高玉玲 律師被告 邱毅峰 被告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1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毅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