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9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昱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4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昱承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前某日起,受暱稱「貴董」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招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負責向車手 謝岱融 (涉犯詐欺等罪嫌,另移送併辦)收取其所領取款項之「收水手」,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㈠於111年12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吳謝秀鳳 ,假冒為告訴人吳謝秀鳳之外甥,與告訴人吳謝秀鳳加LINE好友後,向其誆稱急需借 錢云云 ,致告訴人吳謝秀鳳誤信為真,於111年12月19日16時2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謝岱融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謝岱融旋即於同日16時36分、37分、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㈡於111年12月19日16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吳奇勳 ,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向其誆稱:員工誤以其名義多訂椅子,要求協助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吳奇勳誤信為真,陸續依指示匯款,其中於同日17時3分許、5分許,分別匯款9萬9123元、5萬88元至謝岱融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謝岱融旋即於同日17時10分、11分、13分、14分、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9000元後,被告即依「貴董」指示,於同日17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諾貝爾書城,向謝岱融收取其提領款項合計現金19萬9000元,以此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因認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9號詐欺等案件屬相牽連案件為由,向本院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繫屬日期為112年12月5日,有本院收件戳章為憑,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9號詐欺等案件日前已於112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有該案報到單附卷可參,是依上述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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