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2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參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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