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46號原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被告分享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共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4,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83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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