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上訴人 黃育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111年度偵字第411、5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黃育齊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所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非法持有手槍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已載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其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時,該罪雖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同時地被查獲持有二種以上之槍砲彈藥刀械,有可能係初始即同時地持有之,亦有可能係先後持有而僅同時地被查獲。於最初即同時地持有之情形,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持有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地持有手槍及子彈,或同時地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不同條項之槍枝),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至先後持有而僅同時地被查獲者,雖亦併有同時持有之情形(即二持有行為重疊部分),仍應視其持有之初之犯意如何,憑以判斷其先後所犯持有行為,究屬數罪併罰,抑或應論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
㈠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自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及扣案如其附表編號(下稱編號)7所示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1103022504)等相關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事實及理由欄壹所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之認定。並說明:上訴人嗣於民國110年9月11日9時45分,在彰化縣北斗鎮四維路7號前經警查扣者,除上開編號7所示本案非制式手槍外,尚包括編號1、3、5、9所示之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1103022501、1103022502、1103022503、1103022505)及編號2、4、6、8-1、8-2、10所示子彈暨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惟編號3所示之非制式手槍,為上訴人所製造(按此部分已經第一審退回檢察官之移送併辦);編號1、2、4至6、8至10所示之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則為上訴人陸續購買而非法持有,均與上訴人非法持有本案之非制式手槍的犯意不同,難以評價為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且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無從逕予審究,應退回併辦等旨。就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所為:上訴人自110年1月間陸續購買槍枝零件,並陸續改造,因而對於製造改造槍枝部分及各編號所示之持有槍枝、子彈部分應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犯,以一罪論等語之辯解,予以指駁。所為論列說明,與卷證資料悉相符合,核屬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不悖於證據法則。
㈡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自110年1月某日起,迄同年5、6月間
某日止,因金錢不足陸續於勝立玩具店購買零件及成品,即未經改造而未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槍管、撞針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後利用車床、電鋸等改造槍枝之工具,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進而持有如編號1、3、5、7、9所示槍枝。
編號3所示之槍枝,與編號1、2、4至10所示之物,相關時間、地點及犯罪態樣均為相同。上訴人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原判決認移送併辦部分,應移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恐有重複評價之過苛情形等語。㈢前揭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經審酌、說明之事項,重為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或就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而為指摘,且重為事實之爭執,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