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00號聲請人 李玉鵬
李玉崑 李玉龍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林玉珮法官林慧貞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