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不服不公開法庭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79號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不公開法庭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規定之訴訟程序,乃指就具體案件以實現刑法為目的所進行者,包括法院開庭應公開或不予公開,因如有爭執時,既可附隨本案上訴程序而予指摘,故除有同條項但書之規定外,自不得對上開裁定為抗告,以求訴訟程序之迅速進行。
二、本件抗告人何牧珉因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案件,不服原審以案件涉及國家情報資料,為避免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不予公開行準備程序,核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得抗告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為不得抗告之裁定,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宣示所屬合議庭經評議後之裁定,並命書記官記載於筆錄,無庸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