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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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告 郭榮生 上列原告郭榮生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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