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32號聲請人 周恒毅
周慎遠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周壽民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周慎遠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周慎遠、周恒毅之印鑑證明,若印文與聲請狀捺蓋者不同,請其到院補正相同印文或補正文件到院。若聲請狀非其簽章,請補正周慎遠、周恒毅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拋棄繼承書及委任狀,並請受任人到院於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代理意旨並簽章或或補正上開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