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務人 黃誠 家法定代理人 黃義星
童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黃誠家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誠家、法定代理人黃義星、童美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