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百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
一、緣債務人陳思廷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約定每月六日清償消費款,延遲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至完全清償為止;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繳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收循環利息外,違約金以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百元整。詎債務人於102年01月起未依約定日繳足最低繳款額,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53,06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