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師燦被告丘德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師、 邱德育 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