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9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件於民國98年2月5日固已宣判,然尚未確定,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