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綉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綉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綉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⑴107年度基簡字第1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107年度基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106年度基簡字第1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⑸106年度基簡字第1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106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⑺106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⑻105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⑴、⑵之罪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⑶、⑷、⑸所示之罪亦經同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⑹、⑺所示之罪同經前揭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之(其中,上揭⑶所示之罪另經受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8年5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