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陳王素日 (即私立菩提樹老人養護中心)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千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委託照顧契約書、終止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