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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