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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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69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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