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笙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柏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貞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約到期後,債務人未返還保證金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載明出租人為 黃嘉萍 ,立契約人之署名亦為黃嘉萍,縱債權人稱實際出租人為債務人,仍應認該租賃關係存在於黃嘉萍及債權人之間,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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