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僑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瓊花 即見宜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乃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債權讓與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
人,因債務人現住所不明,存證信函遭退回,為此聲請公示
送達。
三、經查:
1依聲請人提出欲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的意思通知之存證信函
可知,該存證信函的寄件人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內容亦為「本公司..特此通知」等語,足見該存證信
函的的表意人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
。
2聲請人既非表意人,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
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