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00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明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2之25號3樓)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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