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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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7號9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院臺訴字第09800964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民國97年度第3梯次電腦軟體應用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因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原告申請複查,經被告以98年4月9日勞中三字第0980009171號函復(下稱原處分1),以據術科測試單位東南科技大學查復確認其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1份。原告以電子郵件提出成績疑義,被告再以98年5月21日勞中三字第0980013517號函(下稱原處分2)復,略以原告於題組一附件一製作隆勝工商89學年度第1學期1年級「新生名冊」第1、2頁報表,列印新生資料及列印順序,不符題組內之●說明條件1處,扣50分,題組一附件五109班假別比例圖之標題,未依題意要求改為斜體字型,不符合題組內之※說明條件1處,扣10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稱原告答題錯誤該扣50分者共計2處,觀其所列皆與事實不符:
⒈第1處:「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原告確實每頁列印7位並無增減。
⒉第2處:「資料列印順序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原告確實有做到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
㈡被告欲藉「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5條蔽蔭,
然其未於原告複查成績時行使緘默權,如今爭點已在其回覆之勞中三字第0980013517號函之內容中。
㈢本案若由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當知原告所言不虛等情。
㈣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原處分1及原處分2)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則以:㈠依電腦軟體應用職類乙級試題使用說明規定「……本試
題中各題組所附之附件,均為根據範例磁片中DATASET1目錄內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所製作之參考答案及格式(所提供之答案及格式僅供參考)。術科測試時所使用之磁片,其檔案內容與範例磁片中之DATASET2或DATASET3其中1組目錄內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內容相同,測試評審時,以測試磁片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所產生之報表為評審依據,其答案及格式應符合試題要求。」次按評審表規定「本職類係採扣分方式,以100分為滿分,0分為最低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查依原告抽選題組一所提供資料庫,試題要求第1、2頁共14筆新生資料,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正確答案第1頁名單依序為0000000000000,第2頁名單依序為0000000000000,報表內容與格式皆需符合試題規定而非以「任意資料」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及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即可,原告所列印之報表,第1頁為0000000000000,第2頁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符試題要求,依規定扣分。惟原告係因相同的原因(資料錯誤)而引起之兩處錯誤(●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資料列印順序,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故僅予扣50分。
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主管機關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查原告申請複查,經被告以原處分1函復,依據術科測試單位(東南科技大學)查復確認其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1份。原告以電子郵件提出成績疑義,被告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為協助陳情人釐清疑義,再以原處分2函復扣分處,俾供應檢人未來練習或應試時之參考,並無不妥。
㈢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
法展現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是對考試決定之審查應受前述考試特性之限制,除是否遵守程序之規定,是否適用正確之考試標準,是否根據正確之事實,是否違反通常之評分標準,是否將考試無關之事項納入考量等事項外,均非審查範圍(參照鈞院89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本件委託東南科技大學辦理之術科測試係依本職類規定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聘任監評人員,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係依據「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執行工作,測試過程及試務程序均依規定辦理,就原告術科測試評審表及所列印之報表所為之評分,具有程序之正當性。
㈣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及維持原處分之決定,認事用法,洵
無不合,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又原告撤銷訴訟之提起已逾越2個月之法定期限。
㈤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之爭點為被告評定原告系爭考題之分數有無違誤?系爭檢定考試術科成績之評定是否適法有據。
五、經查:㈠按「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
術士證。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法定之。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職業訓練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次按「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本規則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代替之。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60分為及格。」、「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主管機關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條、第19條第3項、第54條、第55條第1項第2款、第56條亦定有明文。查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係主管機關即被告為執行職業訓練法,依據法律之授權所制訂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法規命令,經核符合立法意旨目的,並未逾越母法所定之授權範圍及內容,被告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之依據,即為適法,合先敘明。
㈡又系爭考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
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評閱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以被告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及改制前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足供參考。按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重新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故法院對考試決定之審查應受前述考試特性之限制,除是否遵守程序之規定,是否適用正確之考試標準,是否根據正確之事實,是否違反通常之評分標準,是否將考試無關之事項納入考量等事項外,均非法院審查之範圍。有關應考人術科成績之評定,由術科考試監評人員依其學識素養與經驗就應考人之測試實作表現為客觀公正之衡鑑,此項衡鑑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倘無違背法令之處,法院應予尊重,應考成績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定,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
㈢本件原告參加9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3梯次電腦軟體
應用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因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原告對其成績評定不服,申請複查,經被告以原處分1函復,依據術科測試單位(東南科技大學)查復確認其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1份。原告以電子郵件提出成績疑義,被告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為協助陳情人釐清疑義,再以原處分2函復扣分處,俾供應檢人未來練習或應試時之參考。查本件原處分1及原處分2之內容,皆屬被告針對原告就其參加術科測試提出質疑所為之答覆及說明,由於原告對原處分1之複查結果仍有疑義,遂依據該函之教示條款提出陳情,被告始接續為原處分2之答覆及說明,可見原處分2與原處分1之複查結果具有延續性及補充性之關係,故依其性質而言,應可認與原處分1同具有針對系爭檢定考試為複查決定之效果,自應視為該複查結果之一部分。雖原告係以陳情之形式為之,惟此形式係原告應被告前揭原處分1之教示條款而來,且被告所為原處分2之答覆及說明,亦係延續原處分1而為補充說明,與原處分1相同,在寄發之後已對外發生效力,並直接影響原告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從被告上開客觀之作為及結果而言,應認已符合行政處分所應具有之要件,原告就上揭原處分1、2均表不服,經訴願駁回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乃屬合法,合先敘明。
㈣次查依電腦軟體應用職類乙級試題使用說明規定「……
本試題中各題組所附之附件,均為根據範例磁片中DATASET1目錄內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所製作之參考答案及格式(所提供之答案及格式僅供參考)。術科測試時所使用之磁片,其檔案內容與範例磁片中之DATASET2或DATASET3其中
1組目錄內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內容相同,測試評審時,以測試磁片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所產生之報表為評審依據,其答案及格式應符合試題要求。」又按評審表規定「本職類係採扣分方式,以100分為滿分,0分為最低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有試題使用說明及評審表附原處分卷可參(參見原處分卷第18至21頁)。本件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97年度第3梯次電腦軟體應用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其中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依試題使用說明及評審表,應檢人應自6個題組中抽選完成1題組內所有子題,並以測試磁片之資料庫檔、圖形檔及文書檔所產生之報表為評審依據,其所列報表之答案及格式皆應符合試題要求,有不符題組內之●說明條件者,每處扣分50分,有不符題組內之※說明條件者,每處扣分10分,得分60分以上為及格。茲依原告抽選題組一所提供資料庫,試題要求第1、2頁共14筆新生資料,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正確答案第1頁名單依序為0000000000000,第2頁名單依序為0000000000000,報表內容與格式皆需符合試題規定,而非以「任意資料」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及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即可,此據被告 陳明 在卷,復據其提出電腦軟體應用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附本院卷可按。然依原告於參加該術科測試應檢時,原告抽選題組一實作結果,其製作附件一隆勝工商89學年度第1學期1年級新生名冊第1、2頁報表,共列出14筆新生資料,學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據原告所列印之報表顯示,第
1頁為0000000000000,第2頁為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此有其所列印資料附原處分卷可參,且為原告所不爭,核與被告上揭所述正確答案學號為0000000000000不同,顯不符合試題要求。是本件監評人員以原告不符題組內之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資料列印順序,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之2項●說明條件,並陳明此係因同係資料錯誤所引起之兩處錯誤(●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資料列印順序,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故僅予扣分50分;另原告製作之附件五109班假別比例圖,標題部分未改為斜體字型,不符合題組內之※說明條件,經監評人員扣分10分,合計總分僅40分,未達及格標準,即無不合。
㈤又查本件經原告申請復查後,經被告調閱原告所列印報表與
評審表,查對確認原告總分與登記無誤後,據以原處分1、原處分2函復原告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無不合。㈥至原告主張其因錯打室內佈置科,致無該科學生資料,應屬
※說明條件中之科別代號表錯誤云云,以所謂科別代號錯誤,係指不符合試題規定之各科科別代號表而言。然查原告前述附件一之報表內容,係與正確答案之新生資料及排列順序均有不合,已不符符號為●之說明條件,且此項因原告所列資列有誤,確有漏列學號911001、911012之情形,已造成該表所列順序內容有誤,被告予以扣50分並無違誤。至原告所列科別與代號,皆與各科科別代號表相符,並無錯誤,故被告未另予扣分,亦無不合。原告主張其確實每頁列印7位新生資料並無增減,且資料列印順序按學號由小至大順序列印,其於系爭考題中僅係因打錯字,致使2位學生的資料未顯現答案中,應屬科別代號表錯誤,並非資料錯誤云云,但查原告該漏列學生資料之違誤,即有未顯示原應列印學生資料之情形,確已造成資料列印順序與正確答案有誤之結果,原告此項主張,委不足採。又原告此項錯誤並非如其所述,僅打錯1個字之情形,其所列印資料確有上述漏列資料,造成列印順序有誤之情形,被告依上開規定予以扣分,自無不合,至原告因何故造成此項錯誤,乃屬另一問題,與本件錯誤應依上揭規定扣分一節無涉。另原告上揭錯誤情形,應如何計分,已事先規範甚明,每一考生均有其適用,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原告此項主張,亦不足取。
㈦再原告質疑本件監評人員有無專業資格云云,查有關本件電
腦軟體應用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職類之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依職業訓練法第33條授權由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被告掌理,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定。本件被告委託東南科技大學辦理之術科測試,係依電腦軟體應用職類規定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聘任監評人員,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係依據「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執行工作,測試過程及試務程序均依規定辦理等情,經被告陳明在卷,核無不合。是本件監評人員,就原告術科測試評審表及所列印之報表所為之評分,自具有程序之正當性。原告質疑監評人員無專業能力云云,核係空言主張,委無足採。且本件原告上揭被扣分情形,經本院核卷內資料,亦查無不合,難認該項扣分有何錯誤之情形。至原告主張應再找公正第三者予以鑑定云云,核屬於法無據,自屬無從准許。
㈧綜上,原告於本件術科檢定測驗時,因於題組一附件一製作
隆勝工商89學年度第1學期1年級「新生名冊」第1、2頁報表,列印新生資料及列印順序,不符題組內之●說明條件
1處,扣50分,題組一附件五109班假別比例圖之標題,未依題意要求改為斜體字型,不符合題組內之※說明條件1處,扣10分,致術科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經被告再次將各項評分加總後,確認與登記成績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被告因而以原告術科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而為不及格之通知,並無不合。
㈨從而,被告原處分1、2均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
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及一己主觀見解,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㈩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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