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王曉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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