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王曉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