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兆恩永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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