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兆恩 、永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