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度台覆字第131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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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1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
郭 鄭春燕 鄭鴻泉 鄭松沛 右聲請覆議人因 鄭貴丁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九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原決定意旨略以:賠償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鄭貴丁因叛亂案件,於民國四十年八月十四日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覊押,嗣經該部判決交付感化六月,於四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送交執行,有該部(四一) 安潔 字第一五五四號判決、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八九) 志厚 字第一三二二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志厚字第三九一一號函可稽,賠償聲請人為鄭貴丁之法定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考。其就鄭貴丁於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前即自四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四十一年六月十日止受覊押三百零二日,聲請國家賠償,於法尚無不合。審酌鄭貴丁之身分、地位等情狀,爰以新台幣(下同)四千元折算一日,准予賠償一百二十萬八千元。賠償聲請人雖以:鄭貴丁於四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經送交執行感化教育六月,應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期滿,乃未予依法釋放,延至四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始予開釋,計另受非法覊押三百二十一日,原決定就此部分未予裁判,顯有違誤云云。惟按聲請覆議,係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原決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未經原決定機關裁判之事項,應向原決定機關另行主張,不得逕向本會聲請覆議。賠償聲請人就鄭貴丁於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期間,請求予以賠償部分,既未經原決定機關裁判,賠償聲請人對此部分自不得聲請覆議,其聲請覆議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為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