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12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 鄭煥文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以其被繼承人鄭煥文於民國四十一年間因叛亂案件,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覊押,以查無實據而予釋放,計受非法覊押九十二日,依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國家賠償四十六萬元。原決定以賠償聲請人不能證明其上開主張為真實,復查無相關資料,爰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聲請賠償時,其他繼承人亦視同已經聲請賠償,法院即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對之為決定,始為適法。查鄭煥文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甲○○○外,尚有鄭朝右等多人,有繼承系統表可稽。原決定機關未列鄭煥文之全體繼承人為賠償聲請人,遽對甲○○○一人為實體上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決定既有不當,仍應予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