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5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勳與告訴人 侯淑華柳宗茂 夫妻均為桃園市○○區○○街上白鷺社區之住戶。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8日間,因不明原因,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在上開社區地下停車場內,持自備之鑰匙,刮擦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體及車門多處,致該車烤漆之美觀功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規定之毀損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於108年2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