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盛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盛嘉於民國107年4月8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往蘆竹區)行駛,並於同日晚上11時33分許,行○○○區○○路○○○○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前方有告訴人 陳碧蓮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同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並於停等紅燈號誌之際,突遭被告駕車自後方追撞,使告訴人上揭自用小客車遭撞擊後,又往前推撞前方由訴外人 陳延年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雙肩挫傷及頭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於108年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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