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務人 李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零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