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世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津羽 法定代理人 郭雅玲 代理人 李詩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終止與未成年子女郭津羽間之收養關係,惟被收養人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聲請狀、終止收養書約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